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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徐先生在烏魯木齊一家大型商場買了15960元的白酒,發現白酒單瓶包裝上無生產日期,他認為這違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相關規定,并質疑酒的質量問題,將酒廠和超市訴至法院,要求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。
近日,沙區人民法院通報了此案,經法院審理,徐先生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,未支持其訴求。
法庭審理中,白酒生產廠家稱,其公司生產的產品標識、標簽明確顯著,且每箱上已粘貼含生產日期、檢驗員號等信息,每瓶瓶蓋上也噴有生產日期和生產序列號,此外還有“生產日期見瓶蓋或瓶盒”的標注。因此完全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規定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的酒屬于預包裝食品,符合法律中關于“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”的情況,因此符合法律規定。最終,駁回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。
本文關鍵詞:烏魯木齊 酒盒 索賠